上海出租住房税费最新规定
1. 个人所得税相关
自2015年5月15日起,国家颁布了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》,明确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。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费,实行的是纳税人实际收入减去费用后,按照按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计算。
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统一规定,承租人应当从支付租金的金额中预扣预缴20%的个人所得税,并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局缴纳,同时房东须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缴纳证明。
2. 增值税相关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房屋出租是应纳增值税的,但是自2020年3月1日起,个人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征收增值税。而对于企业出租房屋,其应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并按增值税规定及时缴纳税款。
需要提醒的是,房东需要提供完整的租赁发票,包括税务局开具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,同时,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,如水电费、维修费等,应当由房东先行垫付,与租金款项分开开具发票。
3. 房产税相关
房产税是指个人或单位按照房产的价值交纳的税款,自2011年以来实行的房改税已经取代了旧的房产税制度。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,个人自有住房,无论是否出租,只要已经纳税,即不需要交纳额外的房产税。
对于企业来说,其持有的房产必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,缴纳房产税。对于出租房产,纳税人应当根据房产的实际状态及市场价格进行评估,按照规定计算税款,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。
在三个方面的出租住房税费中,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是个人所得税相关方面的规定。此外,对于企业出租房屋的情况,需要注意遵守税收政策的规定,及时缴纳应有的税款。房屋出租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繁多,建议业主咨询相关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士,以避免因税收问题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